应收账款质押后: 所有权是否随之转移?

在讨论应收账款质押后的所有权问题时,我们需要了解应收账款的性质以及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赊销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尚未收回的资金。当这些应收账款被用作抵押品进行融资或担保时,就形成了应收账款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提到的“动产”包括了债权这样的财产权利。因此,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应收账款是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应收账款可以被用来设立质押,但这种行为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法律,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的债务人(即原所有人),而非接受质押的债权人。质押只是一种担保方式,它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利处置该应收账款以获得清偿。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在某起涉及应收账款质押纠纷的案件中,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自己与C公司的未到期货款500万作为质押。后来,由于A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欠款,B银行主张行使质权并要求C公司将剩余货款直接支付给自己。但是法院最终判决B银行不能要求将应收账款直接转让给自己,因为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并未随着质押行为的成立而转移。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后,所有权并没有随之转移。质押仅是一种担保手段,是为了确保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得以履行的一种措施。一旦债务人未能如期履约,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质权的方式,获得对应款项的权利,但这并不改变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归属。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