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享有对企业资产的索偿权以及通过投票表决影响公司决策的权利。本文将探讨股东行使这些权利的主要方式,并辅以实际案例说明。
1. 参与决策权(Voting Rights)
股东的决策权通常体现在对重大事项的投票上,例如选举董事会成员、批准公司的合并或收购、修改公司章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除非公司在章程中有特别约定,否则股东的表决权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成正比。
案例一: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19年,阿里巴巴在香港二次上市时采用了不同股权结构,即所谓的AB股架构。其中A类普通股的每股表决权为1票,而B类普通股的每股表决权则为8票。这种安排使得创始人和管理层能够保持较大的控制权,即使他们不持有大多数股份。
2. 分红的权利(Dividends)
股东有权从公司的盈利中获得分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当公司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时,股东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红利收益。
案例二:苹果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上市公司之一,以其丰厚的股息政策闻名。尽管苹果有时会选择回购股票而非提高现金股息,但它仍然定期支付稳定的季度股息。截至我知识的更新日期(2023年6月),苹果支付的股息约为每年约2%的总回报率。
3. 剩余财产索取权(Right to Surplus Assets)
如果公司解散或者破产清算,股东在满足了债权人权益之后,有权利要求剩余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情形,包括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在清算过程中,股东通常是最晚得到偿还的一方。
案例三:安然公司(Enron Corporation)的破产案是一个著名的例子。这家能源交易公司在2001年申请破产保护,原因是财务欺诈丑闻导致其股价暴跌。在随后的清算过程中,债权人首先得到了补偿,然后是优先股股东,最后才是普通股股东。这个过程可能持续数年,而且往往股东能拿回的钱非常有限。
4. 监督与建议权(Monitoring and Advisory Role)
股东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等方式表达意见和对管理层进行监督。此外,股东还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或在某些情况下发起代理权争夺战。例如,激进投资者Carl Icahn就曾多次成功地推动他所投资的公司进行战略调整。
案例四: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 Company)在2017年面临了一个这样的挑战。激进投资者Nelson Peltz试图通过代理权争夺战赢得一个董事会席位。最终,他成功当选为独立董事,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策略。
综上所述,股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行使他们的所有权,但每一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限制和条件。了解这些权利并有效地运用它们,有助于确保股东的利益在公司运营和管理中被充分考虑。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